公私兼顾外出期间认定工伤应当如何把握
规则解读:工伤认定主要的标准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但核心要素是工作原因。
基本案情:夏某是某电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3月15日,夏某开私家车去郑州市某合作单位。到达郑州后,夏某去合作单位取了发票,后在郑州吃完饭后又陪同一块去郑州的姐姐逛街,后返回洛阳。在回洛阳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夏某当场死亡。电子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洛阳市工伤认定部门认为夏某非因履行工作职责死亡,不认定工伤。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并没有安排夏某去郑州取发票,根据电子公司与合作单位的约定,电子公司没有义务去取发票,夏某取发票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夏某在没有得到公司安排的情形下去取发票并办理私事,返程途中遇车祸死亡,能否认定为因工死亡?
本律师认为,公私兼顾外出期间认定工伤应当把握的要点:一、外出职工主观上是为了履行职务;二、外出职工客观上实施了履行职务的行为;三、外出职工受伤与实施履行职务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夏某领取发票的行为,虽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但其主观上是为了公司的利益,且带回发票客观上收益的也是公司,夏某外出行为应属于因公外出的范畴。无论夏某在外出期间是否处理过私事,均不影响夏某回单位途中遇车祸身亡属于因工而亡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