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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成功案例二十一:执行法官错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来维权
李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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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错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可以提执行行为异议来维权

如果执行依据明确认定为一方债务的,只能执行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如果执行依据未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如果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不能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可以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配偶的个人财产。配偶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标的异议之诉)的规定进行救济。在执行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采取直接执行的方式,不必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否则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就无法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获得救济了。

案例分析: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钱某、孙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张店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孙某担保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为由,追加申请复议人李某为被执行人,并责令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不服,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当共同偿还,裁定驳回了李某的异议。李某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理由是:李某前夫孙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该笔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复议人共同偿还。且在执行过程中,不应当适用实体法的规定。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担保之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配偶也没有在担保协议上签字,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遂撤销了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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