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
案例分析:
李某申请执行王某,王某名下有一套房产,且该房产办理了按揭贷款,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法院依法拍卖此房产。王某提出异议,拍卖该房产会导致其居无定所,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拍卖。
李某提出,王某并没有实际居住该房产,而是把房产分割,用于出租盈利,即使是唯一住房也不能成为阻止本案执行的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房产,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撤销了对该房屋的拍卖。
李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面积将近130平方,价值80万,远超出本地居民生活所必需住房面积;该房产实际并未居住。中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没有居住在该房屋,且私自更改房屋结构用于出租牟利,不能认定其为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由一审法院重新审查。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20条指出,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