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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代理意见提纲
更新时间:2017-08-31



代理意见提纲

一、上诉人再婚移居他处且有新的住所,长期(约6年)不在承租公房居住,也从未缴纳过租金,均是由被上诉人实际缴费、使用,上诉人已经丧失对公房的承租权等权益。

二、被上诉人购买应安置的52.4平方米时,使用的上诉人的15年工龄优惠为政策优惠,上诉人前述事宜知情且与其他家庭成员均同意由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不享有公房拆迁权益。

购买公房折算的工龄补贴,为国家特殊时期低工资收入给于职工的政策性优惠,不是财产或财产权益,上诉人无权要求兑现为财产权益。

三、房屋拆迁时,上诉人对拆迁事实是知情的(95年再婚后的上诉人的住处在西大街附近,拆迁房屋位于府前街);公房承租证是上诉人主动交给邓x的,拆迁协议由xx代签是因为签订安置协议时必须将租赁证交回,是x兄妹三人一同去拆迁办办理的;安置后的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管理使用,上诉人也一直没有提出过异议。

四、案涉房屋是以被上诉人名义购买的,包括52.4平方米安置面积及30.85平方米个人买断面积,实际出资均是由其子x垫付的,被上诉人依法享有案涉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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