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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赠与,离婚会无效么?
更新时间:2017-08-22

夫妻存续期间的赠与,离婚会无效么?

案情回顾

原告赵先生诉称:坐落于北京市X小区31门的房屋于2007年初始登记在被告名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时原告出过资,现要求确认坐落于X小区31门的房屋为原告与被告共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北京著名房产律师孟博律师接受被告吴阿姨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代理其参加诉讼。

孟律师认为,涉案房屋是房屋为吴阿姨所购买的福利房屋,吴阿姨对其享有房屋产权;吴阿姨将自己的房屋赠与给女儿吴小姐,并不不当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孟博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为“谁主张,谁举证”。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并对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庭审中,孟律师提交了大兴林业站的证明及购房款、物业费等缴费单据作为证据,均可证实争议房屋为吴阿姨出资购买,其对该房屋享有完整的处分权。吴阿姨200287日将该房产赠与吴小姐居住。在实际办理房产证时,吴阿姨申请通过单位将房产办在吴小姐名下,取得的房产证上明确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吴小姐,并无其他共有人。吴小姐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是基于被告吴阿姨赠与行为所取得,并无任何共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被告人吴阿姨所做出的赠与房屋行为,大兴林业站也证实吴阿姨通过单位将房屋产权直接办理至吴小姐名下,被告吴阿姨也明确将该房屋赠与给吴小姐个人,应当认定该房产为被告吴小姐的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负担;鉴定费166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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