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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让车肇事咋办
更新时间:2017-08-04

来源: 天津网-天津日报(天津)


宋先生来电咨询:20132月,我在十字路口步行过马路时,被闯红灯的张某驾驶机动车撞伤,导致我腿部骨折,后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机动车的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我无责。交警部门还核实,该肇事车辆从未参加过年检,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标准。该机动车是肇事司机张某从其同事刘某处购买而来,而刘某也是从自己的朋友处购买,均无过户手续。现在张某没有能力赔付我支出的3万元医药费,我该怎么办?


卢彦民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当车辆的转让人以及受让人明知车辆已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国家安全标准,并且仍然不进行年检,就符合上述法条中提到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情形。而本条中提到连带责任的主体范围可以理解为不仅包括最后一次转让人,还包括之前所有的转让人。作为被侵权人即伤者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将受让人以及该肇事车辆所有的转让人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作为肇事车辆受让人张某、转让人刘某以及刘某的朋友均明知该肇事车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且始终未进行年检,进而发生交通事故,您可以将上述三方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要求他们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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