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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峰律师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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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分享:非法披露签订保密协议的技术成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更新时间:2017-07-24

【基本案情】

2001年,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退休教授胡某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就321、500等部分螺杆膨胀动力机的部分技术进行转让。2002年,江西某公司聘用陈X坤进行该项目的长期研发和生产,陈X坤在此基础上研发了250、408等型号的新产品,新产品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同年,陈X坤与江西某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两年后,江西某公司又申请该技术的发明专利,但对螺杆膨胀动力机的核心技术即“带冷却套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改进进气口结构的汽液全流螺杆动力机”作为保密技术,未申请专利。而后,陈X坤与江西某公司董事、高管签订承诺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并承担无限期保密责任。此后,陈X坤提出辞职,未获得批准,遂自行离开公司就职于丹东某有限公司;负责生产销售321、250、408、500等型号螺杆膨胀动力机,以低价销售同江西华电恶性竞争。陈X坤在丹东克隆公司工作期间,以自己名义申请专利技术,导致江西华电的商业秘密公开,造成该公司巨大损失。

公诉机关以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陈X坤与其辩护人辩称:螺杆膨胀机技术的技术成果是国家所有、不属商业秘密。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关于新产品的保密协议,行为人辞职后因其以个人名义申请该产品的技术专利,将该技术非法披露,该技术曾是国家科技公关技术。在此情形下,该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X坤违反保密协议,披露以及使用商业秘密,以低价位恶意竞争,致使江西华电经济损失达7 261 396.96元的重大损失,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技术属于胡亮光教授本人。涉案产品所含的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江西华电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司法鉴定意见书亦对本案所涉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进行了确认。且江西华电公司已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其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判决: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陈X坤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自行添加了“被告人陈X坤以低价位在市场进行恶意竞争”的事实,违背了“控审分离”原则;螺杆动力机技术系胡亮光教授所有,但应该是其职务技术成果;江西华电从胡亮光处获得全套图纸,并非其部分技术。另外,陈X坤从未签署过保密协议,高管承诺的内容只是简单地引述了法律规定,无具体的保密内容,应认定为无效;江西华电对螺杆膨胀动力机技术未作出任何实质改进。该项技术在江西华电实施之前即已在市场上存在多年了,且陈X坤在进入江西华电之前即已完全掌握了该项技术;江西华电肆意夸大其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陈X坤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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