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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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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1-06-2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陶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委托人与杨XX离婚纠纷一案陶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经过了刚才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已有九年多,并于2004年4月25日共同生育一男孩。被告身为一个女人,渴望有自己幸福美满的家庭,所以被告嫁给原告后,勤劳的操持家务,想方设法尽到自己的本份,洗衣、做饭、搞卫生等均由被告一人包揽。被告见到家庭经济困难,主动外出打工挣钱,2002年开始在阿波罗商业广场工作,但作为家庭支柱的原告却在家里闲着,并没有积极的寻找工作,也没有为被告分担家务,但被告也毫无怨言。直至2003年3月份,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起在家开麻将馆,期间和谐相处了一段时间,后麻将馆却由被告一人打理,到2003年底才将麻将馆转让,虽然此时被告已怀身孕,但原告却没有一点爱怜之心。小孩的出生并未改变被告的运命,被告不仅要带小孩,还要做家务,然而原告很少帮忙。2006年底,被告将小孩送去幼儿园学习后,又积极在外面找工作,先后在“万家丽”、“好百年”、“旺德府”工作,被告在上前班要送小孩去幼儿园,下班后要接小孩回家。休息的时候就带小孩出去玩耍,给小孩买衣服、食品、玩具等。凭心而论,被告是为了将家庭建设得更好,想减轻原告的负担。请原告扪心自问,自己是否尽到了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责任。原告一再声称与被告没有感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那么其所说的感情破裂的感情前提便不存在。既然原告口口声说与被告没感情,不道德痛苦的婚姻,那为什么还要与被告共处一室,生育后代,并在9年以后再起诉,自己是否是个负责任,有道德的人呢?

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对家庭、对小孩是有感情的,“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更何况与原告生活了9年之久,只要是个人,不管这个人是否有良知,就应该是有感情的、有感觉的。被告没有好吃懒做,而是积极操持着家里生活的点点滴滴,努力改善家庭关系,不辞劳苦相夫教子,为减轻原告经济压力,还主动外出打工挣钱,正是因为被告对这个家庭的爱,对小孩的爱,才让她坚强的忍受着原告的冷漠和无情,因为在她内心深处只要家庭稳定、平安、祥和,家里每个人健健康康就心满意足了,自己再苦再累也无所谓。被告身为一个弱小女子,也许其能力有限,不能独自将家庭建设好,但她已经尽力了,然而,她的付出和痛苦却不到原告的理解,也许没有达到原告的期望,至于原告期望的是什么只有他自己知道,所以只要被告稍有不对,原告就以离婚相威胁。也许原告是真正对家庭、对小孩没有感情吧!原告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

小孩本应是原告与被告爱情的结晶,但原告对被告没有感情,那对小孩又会有多少感情呢?小孩出生后就一直由被告带养、教育,被告白天接送小孩上学、回家,晚上带着小孩一起睡觉,直到现在都还是如此,照顾小孩的衣食居行,对小孩的关心可以说是无微不至,这里发票和照片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再说被告的姐妹都答应帮被告带养小孩。然而原告却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很少接送小孩,有几次带小孩出去还差点将小孩弄丢,原告在庭上承认其不可能每时每刻带着小孩,就是小孩带小孩出去,也是让小孩自己到一旁去玩耍,因为原告自己也要玩。小孩稍不从,原告就用皮带倒吊着打,原告在自己在庭上也承认了拿皮带来威胁小孩,要求小孩听话。如小孩跟其一起生活,那么生命安全都可能存在问题,更谈不上有利于小孩成长。更何况原告自己的衣服都懒得洗,就是在闹离婚期间,其衣服仍由被告清洗,原告也很少做家务,自己都懒得动手做饭,那么小孩的生活又怎么得到保障呢?经过法庭调查,原告对自己家庭的事情一无所知,就连自己家拆迁时有几个人,费用多少,是否对其进行安置都不清楚,又怎么能带好、教育好小孩,况且原告自己有无住所都不清楚,怎么保障小孩的住所。而且被告扶养小孩并不会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被告的经济状况并不比原告差,因此,小孩杨XXX由被告扶养,由被告监护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原告现在工资约为1500余元每月,原告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每月支付500元的扶养费,其他属于小孩的财产全部由被告代管。

至于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前提是要查清全部夫妻共有财产。然而被告作为家庭主妇,对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财产却知之甚少,被告暂时所知的共有财产只有安置房及安置房出租所得的收益,原告的工资、奖金、银行存款和股票,共同购置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电脑、一台2P空调柜机和一台1P小柜机及全套家具。上述财产,被告都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并未申报全部夫妻共有财产,属于隐瞒夫妻共有财产,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原告依法应少分或不分。

综上所述,被告也许称不上贤妻良母,但至少尽职尽责,尽到了一个妻子和母亲的义务,其渴望自己能有个幸福温暖的家庭,也在为家庭的幸福美满不断努力,但其努力得不到任何理解和回应,等待来的却是一次又一次的离婚起诉书,其伤心和痛苦平常人都可以想象得到,因为被告没有好吃懒做,其它也不存在任何过错。为了不影响小孩的成长,防止小孩生活在单亲家庭,给小孩心灵造成伤害,被告没有同意离婚。但原告又无情的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此时还能奢望什么?原告如此不顾及小孩的健康成长,又怎么很好的扶养小孩,并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了9年多的小孩的母亲都没有一点感情,对小孩有多少感情也值得怀疑。且原告连自己的要吃的饭都懒得做、衣服懒得洗,又怎么能照顾好小孩呢?没有哪个母亲不爱自己的孩子,更何况小孩的生活起居一直由被告照顾,因此,被告扶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本应由夫妻共同支配,但原告收取的房租及所得工资却没有告知过被告,对该款依法应该进行分割,分给被告相应的份额,安置房有原告、被告共有的份额,也应该进行分割,原告领取了按人头发给被告安置费,应如数返还给被告。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被告多分夫妻共有财产,被告所得份额应该多余一半,给原告少分或不分。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宁清华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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