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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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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广州XX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更新时间:2011-06-2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李XX的委托,指派我出庭参加委托人与广州XX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一审诉讼活动,现发表如下代表意见:

1、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未依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依被告的指派,到被告长沙“利海米兰·春天”项目部从事施工员一职,约定试用期为4500元/月,每月补贴生活费300元。原告入职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努力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服从公司的安排。原告曾多次提出要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置之不理,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故被告应以4500元每月为基数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原告任职一个月以上至原告离职时期间的双倍工资,被告应支付原告5个月的双倍工资,共为22500元。

2、被告未支付原告加班费,且违法解除原告劳动关系。在任施工员以来,原告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被告长沙项目部的要求,每周上班六天,但被告从未给原告支付过加班费。原告从2010年1月份到5月份共计出勤天数为103.5天,然而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应该只需出勤93天,休息日加班天数为10.5天,加班工资4344.8元。因原告无法提供6月份的出勤情况,所以该月份的加班天数无法计算加班费。6月22日,在没有出现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被告通知原告将于6月底辞退原告,原告百般无赖,只好于2010年6月29日提交了离职人员财务结算单。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5、6月份工资,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被告既不支付5、6月份工资,也不同意给予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被告应按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向原告支付二倍经济赔偿金共4500元,但因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只提出经济补偿金,所以本人尊重长沙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3、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5、6月份二个月的工资及生活补贴费共9600元。被告只支付了原告1、2、3、4月份的工资及生活补贴费,还有5、6月份的工资及生活补贴费没有支付,有离职人员财务结算单和牡丹灵通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五个多月,原告积极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但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费,且违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庭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宁清华

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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