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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工资收入
廖旭东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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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山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公司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情简介:

2004113日,中山A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A公司抛光车间任主管一职,月薪1300元,合同期为2004113日—2007112日。

200566日,A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为由,开除李某,李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期间(200667日——

2007112日)的工资收入总计37700元。

仲裁裁决:

20059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李某与A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7112日,A公司于200566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三条第(一)项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A公司应赔偿李某应得工资收入37700元。

一审判决:

A公司不服仲裁,于2005102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不给予李某相关经济补偿,200512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结果一致。

二审调解:

2006112日,A公司上诉至中院,在二审法官的主持下,A公司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A公司向李某支付赔偿金30000元。

法律链接:

1、《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第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

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相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2001238]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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