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廖旭东律师
广东-中山
从业20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8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有效的辩护 从死刑到死缓
更新时间:2010-02-05
有效的辩护
--从死刑到死缓
廖旭东(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2004年2月,被告人梁某与黄某在珠海结婚,生育一子,2007年7月,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但仍有来往。2008年6月,黄某到中山市坦洲镇开了一家士多店,8月20日凌晨2时,梁某开摩托车从珠海来坦洲找黄某,看见黄某房间有一男子,大为不满,在该男子离开后,梁某进入房间,要求与黄某重归于好,遭到黄某的拒绝,梁某一怒之下,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猛砍黄某数十刀,然后,梁某持刀自杀。闻讯而至的民警将二人送入医院抢救,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梁某伤愈后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
[一审判决]
2009年3月2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以极其残忍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其杀人手段极其凶狠,情节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意见]
2009年8月7日,在二审庭审中,笔者作为梁某的辩护人,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199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的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召开的第五次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2008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五条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或其他工作、生活中的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一般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慎重处理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一般事出有因,被告人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有所区别,在量刑时,应当综合犯罪起因、犯罪手段等因素考量。
5.就本案来看,被告人梁某虽在2007年7月,与被害人黄某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双方仍长期同居,在外人看来,他们仍是夫妻,被害人黄某与被告人梁某离异后长期同居,同时又与他人谈朋友,是引发本案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害人在案发起因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6、被告人梁某多次表示原意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但因其家境贫困,父亲又身患重病,现在确无能力赔偿。
7、被告人梁某在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
[二审判决]
2009年11月3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上诉人梁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鉴于本案是婚姻家庭民间矛盾引发,对梁某判处死刑,可不给予立即执行。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上诉人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