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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旭东律师
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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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维权的苦果
更新时间:2007-09-29

违法维权的苦果

[案情简介]

2007319,年仅18岁的黄某在中山市小榄镇一家游戏厅,遇见了认识不久的老乡阿玲,阿玲开口向黄某借手机打电话,黄某将手机递给阿玲,自己继续玩游戏,阿玲拿到手机后,走到游戏厅外,不辞而别。

3307点,黄某在小榄镇联丰路,碰见了阿玲,于是将阿玲截住,要求其归还手机,阿玲不从,黄某恼怒,从身上拔出弹簧刀划伤阿玲,阿玲大声呼救,闻讯赶到的治安员将黄某擒获。

[法院判决]

200794,中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警示]

在本案中,被害人阿玲骗取了黄某的手机,黄某应采取报案、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然而,黄某却采取了伤人的行为,不但没有要回手机,反而付出更惨痛的代价。通过本案,律师在此提醒: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应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切不可违法维权。(作者:廖旭东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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