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胡某某与罗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案
刘昌钊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全国
主办律师
从业9年

案情回顾:

2015年7月9日10时许,被告罗某某驾驶鄂M×××××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在仙桃市××八中院内倒车时,将行人胡某某撞倒,胡某某倒地时,又将行人邵某某带倒,造成胡某某、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5年10月28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责任认定:罗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胡某某被送往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16025.65元。2016年9月5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原告胡某某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建议给与后期治疗费用2000元,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评定150日,护理期60日。2017年2月16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重新鉴定:原告胡某某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休息时间120日。鄂M×××××福克斯小型轿车系被告罗某某所有,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仙桃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间内。

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原告向仙桃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罗某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体健康受损的严重后果,应由被告罗某某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全部责任,并提出请求:1、被告平安财保仙桃公司赔偿原告各项交通事故损失98343.45元(赔偿明细:医疗费18690.65元、后期治疗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5118.60元、误工费11632.20元、残疾赔偿金54102元、营养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2、被告罗某某对原告的交通事故损失在上述保险赔偿限额内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法院组织了调解,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最终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共计93431.98元,本案达到了原告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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