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仙桃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12日,二被告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原告借款5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高某某之妻丁某某的账户转账48万元,给付现金2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出具了借条一张。2015年5月28日,二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5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12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朱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款说明,认可了借款50万元及利息40万元的事实,同时对借款55000元也予以认可。此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以上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
判决结果:
被告仙桃市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某某借款本金555000元及利息40万元。
代理意见:
1、原告与被告仙桃市某某公司、高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
2、原告朱某某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借款义务,被告仙桃市某某有限公司、高某某分文未偿还,应承担本案的清偿责任。
3、二被告出具欠款说明表示认可收到了款项,已构成完整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