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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经营危机虚开增值税发票14余万
更新时间:2017-06-26

为缓解经营危机虚开增值税发票14余万,北京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轻量刑。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112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B公司经理期间,先后多次让他人为上述二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9份,税款金额合计145307.21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赵某某为北京B办公家具公司虚开税款金额44399.06元人民币,为北京A家具有限公司虚开税款金额100908.15元人民币,已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201381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单位接受审查。

律师观点

北京A单位负责人赵某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孟律师在阅卷详细了解案情之后,通过多次的会见当事人一一核实案情和证据,并分析了案情,孟律师对检察院指控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

但孟律师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被告单位虚开发票的原因系缓解公司资金困难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

2、被告人赵某某构成自首;

3、被告单位北京A积极补缴税款,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悔罪表现。

故请求法院从轻对北京A单位和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北京A单位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税款抵扣,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由其决定并具体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危害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税收征管制度,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同时,法院在综合案情的基础上,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

一、被告单位北京A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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