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假冒知名品牌打印机材料进行组装,销售获利4万余元,北京刑事律师成功辩护,法院判处缓刑。
【案情回顾】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起,被告人黄某为牟利,购买假冒的X、Y、Z品牌硒鼓包装材料,并加价销售给金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9,779元。
2014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某小区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位于上述小区的暂住地某号某室及位于本市某号的租借仓库内查获Y硒鼓包装盒102个、防伪标50个、X硒鼓包装盒1183个、硒鼓防伪标1540个、硒鼓说明书2050个、X鼓身标2751个、X气泡袋640个、X硒鼓84个(其中80个为半成品)、X墨盒100个(其中半成品93个)、Z硒鼓外包装300个、墨盒标贴144个、防伪标贴150个、鼓身标贴68个、气泡袋377个、说明书150张、硒鼓1盒、墨盒8盒。
经三品牌进行鉴定,上述扣押物品均系假冒。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被告人黄某的亲属委托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孟博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孟博律师作为专业的北京刑事律师,在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方面经验丰富,有许多成功辩护的案例。
孟律师接到委托后多次会见了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情,并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和整理。
孟律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误,但孟律师认为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又是初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非法制造的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4.9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同时,法院采纳了孟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