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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7-05-03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雇工在劳动中摔残,起诉雇主赔偿的民事案件。因雇工违章施工,雇主发现后未予制止,导致惨剧发生,判决被告雇主赔偿原告雇工各项合理损失1.6万元。

农民张某经人介绍在李某的私人建筑队打工,日工资30元。2004年10月,张某与其他人受李某指派到顺义区某村为一户盖新房。在盖房过程中,李某要求工人站在脚手架上拆房檐上的瓦。张某为了省力,私自到房上去拆瓦。雇主李某看见后,并未制止。张某在拆瓦过程中,脚下一滑,从3米多高的房上摔落到地上。后孙某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跟骨骨折。2005年,孙某经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为9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20%。2005年,雇工张某将雇主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在施工中未按被告的要求施工,私自到存有安全隐患的房上拆瓦,对自己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即40%;被告既是雇主,也是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理应对施工人员安全负责,其发现原告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上拆瓦时未予制止,造成原告摔伤的事故,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即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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