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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交通事故
更新时间:2017-04-28

高某,刘某。尽管是异地恋,但二人总是想方设法聚到一起共享爱情的甜蜜。事发2014年6月2日,刘某坐客车来到珲春探望高某,高某骑摩托车到客运站接到女友后,驾车载着女友朝住所驶去。

当日12时,当高某驾驶摩托车沿着口岸大街行驶时,和一辆轿车的右侧后车门相刮,摩托车翻倒,二人摔倒在地,刘某头部受到重创,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

无直接证据 双方各执一词

交警现场勘察发现,事故发生路段无监控,也没有其他证人作证,轿车和摩托车在现场几乎未留下痕迹,因此无法从现场情况来判定双方责任。而双方对事故经过描述各执一词,各说各理。

轿车方这样说

轿车的驾驶员是女子金某。金某说,当时她驾车正常行驶,高某驾驶的摩托车在自己行车道的右侧车道上,突然左转驶入自己所在车道,左车把刮到自己的右后车门上,结果摩托车摔倒了。

事发时金某的父亲坐在副驾驶位置,他说,事发时女儿驾车在三条机动车道的最左侧一条道上行驶,路上其他摩托车都是靠右侧行车道行驶,只有高某在中间车道行驶,两车速度差不多。这时摩托车的右侧有几辆车从他旁边超车,摩托车开始左右摇晃,然后就刮到他们轿车的右侧后门了。

摩托车方这样说

高某说,事发时正载着女友在路上行驶,减速准备向左侧变道。这时从后视镜里看到和自己同方向行驶左侧车道距离30米左右有一辆银灰色轿车驶来,自己就没有变道,而是驾车沿着分道线附近继续行驶,结果银灰色轿车的右后侧车门与摩托车左侧车把刮碰。

不过,警方发现高某所持有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与驾驶的车型不符,另外摩托车无牌照,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难点

为详细了解事发当时两车的车速等情况,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其中一项鉴定结论是:小轿车肇事时行驶速度为68公里/小时,摩托车行驶速度为48公里/小时,事故路段限速70公里。另外,两车相刮的点在小轿车的行车道内。

究竟谁刮撞?谁是主要责任人?

缺乏直接证据,且双方陈述不一致,因此,公安局交警大队没有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审理该案的法官李XX告诉新文化记者这也是该案审理的难点所在。

判决

摩托车70% 轿车10% 死者20%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驾驶与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未尽到安全义务,欲左拐时操作不当,致使摩托车左车把与小轿车右后侧车门相刮碰,致摩托车摔倒、刘某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告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金某驾驶的小轿车速度高于摩托车行驶速度,属于超车状态,金某超车时,应当观察到前方摩托车状态,金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与摩托车保持安全距离,致使超车时摩托车与小轿车右后门相刮碰,应当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责任确认,被告高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金某承担10%的责任,死者承担20%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中交强险规定限额11万元。死者住院医药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1万元范围内赔偿。

另外刘某死亡,应当给予其父母一定精神抚慰。

法院判决: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24.4万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500元;金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6万元,精神抚慰金500元。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及医药费11.6万元。

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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