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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长由律师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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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中持刀刺伤对方致死,
更新时间:2007-02-04

斗殴中持刀刺伤对方致死, 一审判决故意伤害有罪,二审判决正当防卫无罪

(颜长由律师案例)

案情介绍:1991725日下午,被告P某在赶集途中与早有矛盾的邻村甲、乙、丙三人争吵,被对方持械追打,被告P某拿出水果刀乱划,边打边退,在被告P某被追打至菜市时,刺伤甲某的腹部,甲某虽及时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终因流血过多,于当天晚上死亡。

起诉意见: 某县检察院在起诉中指控,被告P在打架斗殴中持刀刺伤他人致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法院对被告P某作有罪判决。

一审判决:某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P某因受到死者等人的不法侵害,在持器抵挡时将人刺死,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P有期徒刑5年。

被告P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委托律师提出上诉。

律师二审辩护意见:一审判决P有期徒刑5年,只是考虑到被害者死亡的后果,没有全面考虑死者等人持械追打被告人P某,被告P是在被对方欧打的情况下,才持刀乱划被迫进行防卫的情节。从本案的起因看,是甲某等人以前有过调戏P某的女友不成,对被告P某怀恨在心的情节,而召集乙、丙携带铁链连接的两节棍、木棒等凶器,寻机报复被告P某,使被告P某被迫自卫;从案件的经过看,死者甲等人是有预谋、有组织、有目的的持械伤害被告P某,被告P某是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用自卫刺伤甲某,虽然造成甲某死亡的后果,但被告P某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二审判决:某地区中级法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P遭受到甲等人的不法侵害而被迫进行抵抗,由于死者一方在力量上占绝对优势,且持木棍等凶器进行追打,被告P持刀防卫,虽造成他人死亡,但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宣告P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判决撤销一审有罪判决,判决P某无罪释放。

法律思考:正当防卫属于刑法理论中的阻止犯罪性事由。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构成要件:第一,针对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第二,针对不法侵害对象造成的损害,非第三人;第三,在必要限度内。防卫是否过当,不能单纯的只看防卫对象的伤害程度,而应当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时的动机、目的、手段是否恰当。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分析,以此打击犯罪,维护法律公正。

对于一个造成对方死亡严重后果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辩护律师不但要全面、客观了解案情,准确把握辩护要点,不要有仗义执言的精神。

(案例有法院判决书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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