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颜长由律师
广西
从业33年 主办律师
1
好评人数
69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巧找法规解难题
更新时间:2007-02-04

巧找法规解难题

某机电学校与某厂电力合同纠纷案

(颜长由律师案例)

案情介绍:20041221日,原告某机电学校与被告某私人工厂签订“共同使用电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申请要电,被告向附近铁路部门的某供电段申请取得供电权后和原告共同使用,由原告支付申请费用。被告获得电源之后,按照协议从该厂输出电源给原告,后因电费分摊产生纠纷,被告单方面断开原告电源,造成原告学校的损失。因此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退还申请电权费给原告损失,清算电费的支付问题。

被告答辩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是有效协议,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支出的43000多元用电权申请费用,被告已交给铁路供电段,原告要退钱应向铁路供电段申请退,被告没义务退钱给原告。

律师代理意见:本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提出意,被告是电力用户,而非供电企业,原、被告签订的“共同使用电协议”未经有关供电企业的许可,“共同使用电协议”内容约定从被告工厂低压电源处供出电源给原告学校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被告依据“共同使用电协议”(无效合同)收取原告的43000多元用电权申请费,应当返还原告。

判决结果: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协议书无效,被告退还用电权申请费用给原告。

法律思考: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共同使用电协议”是否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是无效合同。依据电力法,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用户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共同使用电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律师在合同法之外,结合电源电力这一特殊的内容,适用电力法及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最终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赢得诉讼。体现了律师办案中不但要尽职尽责,还要有较高的诉讼技巧。

(案例有法院判决书为据)。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颜长由律师
您可以咨询颜长由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693 人 | 广西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