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炒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案的案情简介|沈阳房产律师
1992年10月,某省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土地,与洪县土地管理局签订洪县黑村398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洪县牛村7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地价每亩均为8万元。1993年5月、省地产开发公司与洪县上地管理局签订了洪县黑村398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地产开发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上地使用权。1993年5月,省地产开发公司与天州天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厂土地转让合同书·将其出让获得的洪县黑村398亩土地,转让给了天州天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土地转让价格为每亩11.27万元·含计地价款为4485.46万元,1993年4月,省地产开发公司还与省内玉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房地产三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位于洪县牛村43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省玉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房地产三部。同年7月31日,双方义签订了联合开发该43亩土地的合同,约定双方联营的出资比例为1官9,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1994年5月,某省土地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省地产开发公司1304 93万元的非法收入,并由洪县土地管理局收回出让给省地产公司的441亩土地使用权。
评析意见,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炒卖"土地使用权案。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经营,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该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予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同时,该法第6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设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条款"。
本案中,某省地产开发公司将从洪县上地管理局受让来的468亩中的441亩土地,在未经任何开发和投入的情况,先后转让给天州天雨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和省玉河房地产联合开发公司房地产三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规定,某省土地管理局对其实施的“没收非法所得1304.93万元”的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