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杨某与高某离婚案,因男方出轨并与第三者长期姘居。
杨某委托沈阳离婚律师后,沈阳离婚律师就男方外遇姘居、财产等问题细致地为杨某研究了一套可行的法律方案,经过搜集有利证据,后代理杨某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财产归杨某所有等诉讼请求,成功的实现了一次诉讼就获得了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将房产判归杨某个人所有,并责令男方精神赔偿1万元的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于2012年5月13日因病死亡。××××年××月××日生一子患有××症急需治疗,但被告高某却在此时假借寻找骨髓配型为由,携带给儿子筹借的救命钱离家出走后,音讯全无, 为此原告曾多次报警寻找。被告对病危的儿子及家庭不管不顾,未尽身为人父和丈夫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原告痛失爱子。被告还经常性地从原告及原告亲属处借钱,钱一到手就销声匿迹。近期原告发现被告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长期同居生活,原告已多次劝阻和忍让,但被告不知悔改。原告日夜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折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已无存在的基础和必要。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位于沈阳市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偿还;3、因被告出轨并与她人长期同居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打击和痛苦,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1万元;4、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争议房产首付是被告拿的,10万左右,双方约定房产归原告的字据是双方签订的,现在房产归属没太想好,由法院决定。2014年9月离家的,分居一年多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费也没太想好,由法院决定。希望法院能调解双方关系。
办案经过: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年××月××日出生,2012年5月13日死亡),婚生一子(××××年××月××日出生,2014年9月15日死亡)。被告高某有位于沈阳市某房屋一处,还款期为2009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7日,目前尚有银行贷款未偿还。2015年8月3日,原、被告约定“因为男方从女方父母和亲戚总计欠款约贰拾伍万元钱,现男方无力偿还,男方很少顾及家庭,并且女方对家庭付出较多。现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就如下财产达成如下约定:男方名下有一处房产,其产权完全归女方个人所有,贷款由女方偿还,男女双方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通过原告提供的录像,可以认定被告与婚外异姓同居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通过原告出具的报警记录可以看出,原、被告婚生子女患病期间,被告多次离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离婚意愿强烈,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准许。关于诉争房屋归属问题,2015年8月3日,原、被告已约定沈阳市房屋其产权完全归原告个人所有,贷款由原告偿还。被告在书面答辩中承认该份协议系其与原告签订,故本院判决沈阳市某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自2016年5月起该诉争房屋剩余贷款由原告杨某偿还。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赔偿金1万元的请求,通过原告的举证足以证明,被告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婚外异姓同居,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二、坐落于沈阳市某房屋一处的所有权归原告杨某所有,该房屋自2016年5月起剩余贷款由原告杨某偿还;
三、被告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给付原告杨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