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浙江省磐安县某景区游玩,因门票与景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与随后赶来处警的两位民警发生争吵,并通过嘴巴咬的方式将讲其中一位民警手指咬伤,经鉴定该民警伤势为轻微伤。随后被民警带走。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本律师接受周某某家属委托,担任周某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周某某辩护。
【律师观点】
本辩护人分析认为,提出了周某某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且归案后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当庭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等辩护意见。
【本案结果】
磐安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了拘役五个月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