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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7-02-28

【案例介绍】

桂某出狱后不思悔改,短短4个月内又走上犯罪道路,通过诈骗和盗窃非法牟利2万余元。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桂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退赔违法所得。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桂某因犯诈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2月出狱。同年6月,桂某在刘某处以每天200元的价格租赁一辆小车,并将该车开到蕲春县高某处,慌称车主因赌博输钱需要将车抵押借钱。高某信以为真,遂交给桂某16000元。后因桂某未还车,车主刘某通过车辆定位装置持备用钥匙将车辆开走。829日,桂某故技重施,慌称帮林某联系生意,将林某一辆电动车骑至某典当行以1000元的价格典当。此外,桂某还于同年七八月间两次进入宾馆房间盗窃他人财产。

法院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同时通过秘密窃取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桂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桂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部分已退,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普法】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罪的,但是过失犯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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