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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需以依法处理为前置条件
更新时间:2017-02-21

案由:行政赔偿诉讼

案情简介:王某以镇政府违法征收其厂房导致停产损失为由,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镇政府赔偿损失50万元。镇政府收到传票之后,委托山东诚杰律师事务所韩春星律师办理该案。经过调查了解案情之后,本律师发现,本案中,镇政府并没有就征收事项作出行政行为,而且王某在起诉到法院之前,没有向镇政府申请过行政赔偿,也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对镇政府的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否被确认违法,作出认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王某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前,未请求确认镇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也没有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前置程序,其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也支持了代理人的观点,依法驳回王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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