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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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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8-04-16

成功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保温材料,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后乙公司多次拖欠甲方货款,甲公司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结算货款。乙公司随安排公司会计,给甲公司出具了一份对账单,显示乙公司拖欠甲公司41万元货款。后甲公司又多次找到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均未果。因此,甲公司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乙公司答辩称,不拖欠甲公司的货款,会计签字的行为不是乙公司安排的职务行为,对对账单不认可。本律师提出,会计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经申请,会计出庭作证,证实签订对账单时,就对账单的内容已经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汇报,并根据其要求,对对账单的内容修改后,才签字的。该行为的后果应当有乙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乙公司的会计向甲公司出具对账单的行为没有超出其职权范围,该账单对乙公司具有法律拘束力。虽然账单中没有加盖乙公司的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但是这属于乙公司内部的管理问题,该主张不能对抗甲公司的诉求。因此,依法判令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4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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