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苏某某涉嫌诈骗399302.1元一案的辩护律师参加该案的一审【案号为:(2015)湖刑初字第382号】。办案过程中,律师为苏某某申请取保候审,办案机关予以同意。律师通过采取退赔部分赃款以及提出初犯偶犯等罪轻辩护意见的办案方式取得良好的效果,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苏某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备注:诈骗3万元的起刑点为1年左右。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