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术校律师
全国
从业14年 主任律师
3811
好评人数
16201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保定律师成功代理借款纠纷案件
更新时间:2016-12-27

本律师接手案件后,通过仔细审查该借款合同,发现出借人为王xx,借款人为刘xx,担保人为原告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发现本案实际出借人王xx并没有给刘xx100万元,也没有委托别人打这笔款,那么原告河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说将该借款作为担保人已还给王xx,现按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依法向刘xx起诉实行追偿权。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合同虽已签订,但并未生效。因此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本案原告没有向王xx履行还款的义务,当然也就不存在任何追偿的权利。因此,本律师认为本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该笔借款,本案原告不是适格的原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行使追偿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经过一审(被告败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本律师依法据理力争,本案经历两年有余,最终以原告河北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而告终,为被告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审理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律师点评】

所谓的抗辩,理所当然应是被告的抗辩。在追偿权中产生纠纷,原告是否享有追偿权、是否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将是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无论是作为原告或被告的律师,在接案后,应该详细了解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认真研读借款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其司法解释,这些都将是能否胜诉的关键。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孙术校律师
您可以咨询孙术校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6201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