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健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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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雇佣,出了事故却想与本单位确认劳动关系,当然败诉
更新时间:2016-10-18


原告G(劳动者诉称,原告G于2013年9月13日经朋友介绍到被告T设备公司(本律师代理的用人单位处工作,日工作8小时,在9月XX日工作中不慎受伤,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申请工伤认定,原告G在仲裁阶假要求确认原、被告T设备公司之间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大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原告G的仲裁请求,故原告G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原、被告T设备公司之间自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9月24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律师代理被告T设备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G的诉讼请求。原、被告T设备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G所从事的工作,被告T设备公司已经全部发包给案外人D某原告GD某雇佣的人员。被告T设备公司D某之间签有《对外加工承包协议书》,虽原告G的工资系由被告T设备公司垫付,但D某也在《对外承包结算单上》签字,这足以证明原告G系案外人D某雇佣的,与原告G之间并不是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原告G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GD某介绍到被告T设备公司厂区进行电焊工作,时间至2013年9月末。2013年9月xx日,原告G在工作中受伤。

另查明,D某被告T设备公司签订了一份《对外加工承包协议书》,约定D某派工为被告T设备公司加工XPT-20型设备的组对与焊接工作,数量6台,工期为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对此协议,D某在本案庭审出庭作证时予以否认,其称该协议系在原告G受伤后被告T设备公司不给原告GD某所找的其他工人开工资而被迫签订的,且该协议有改动还有补充条款,补充条款被告T设备公司未提供,该协议的原件被告T设备公司也未给D某

再查明,2013年10月16日,被告T设备公司原告G发放了工资,有对外承包结算单证明,D某在对外承包结算单中“乙方承包人确认签字”一栏中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D某证言及D某被告T设备公司签订的《对外加工承包协议书》均可以证明,原告G被告T设备公司厂区内从事的工作仅为临时性的工作,时间不到一个月。本案原告G所从事的工作有特定的工作量,其所收取的报酬是一次性即时清结,其在即使没有受伤的情况下也在工作完成后便与被告T设备公司没有关系,故法院判决原告G被告T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回顾本案,颇值得玩味。由于原告G属于本单位设备维修外包人员D某个人雇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所受人身伤害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律师在准备诉讼阶段,即考虑到申请D作为证人出庭,证明本律师所代理的用人代为将维修工作外包及原告为D所雇佣之事实,但也预见到D为了规避个人应承担的责任而拒绝出庭作证的极大可能性。后在联系D的时候,D先是答应了出庭作证的请求,后又变卦(考虑其已咨询过律师此事对D本人的利害关系,出庭作证无异于自揽责任),直至拒接电话。没想到开庭当日,我方千呼万唤的证人D居然应对方的要求作为对方的证人出庭作证,且全盘否认其签订的承包合同,好在白纸黑字的合同我方已作为证据提交,结算费用的单据D某也签字确认,最终由法院确认了个人承包的性质。所以,提醒各用人单位,外包业务的用工风险很大,特别是人员受伤的情况,由于单位不可能与外包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而相关人员通常又是在本单位处理外包业务,与本单位真正的劳动者十分相似,所以人事关系容易混淆不清,故各单位务必应将相关书面协议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对最终结算款项的各种单据不要嫌麻烦、繁琐,应一一梳理清楚并要求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最终由承包人(方)签章确认,否则,将极易承担本不属于自身的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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