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崔树林诉被告曹允敬、马庆华、马志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菏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案由】 |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
【文书字号】 | (2009)郸民初字第11070号 | 【审理人员】 | 侯良清、刘绍山、李冰 |
【文书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 | 2009-07-06 |
【审理机构】 |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一审 |
原告崔树林,男,1944年生。
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允敬,男,1969年生。
被告马庆华,男,45岁。
被告马志东,男,1959年生。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珍,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菏泽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效民,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油锡洲,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代理人游居山,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崔树林诉被告曹允敬、马庆华、马志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菏泽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及担保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闫国龙、王俊杰、被告曹允敬、马志东、委托代理人赵珍、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菏泽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油锡洲、游居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8月5日4时30分许,我骑着人力三轮车顺老沈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郸城县城郊乡杨庄路口时,被与同向行驶的由崔树林驾驶的鲁rg9121货车撞上,造成我受重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公安交警认定,被告曹树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我虽住院半年多,但病情仍不能痊愈,除被告曹允敬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用外,我也花了很多费用。现在我被评为一处五级和两处七级伤残,后半生全部需有人护理(在我家能护理我的只有我儿媳,仅护理费一项就多达225833.5元),给我和亲人带来巨大的精神损害,故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慰抚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386270.5元(已扣去被告曹允敬垫付的65000元)。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的两份保单、医院证明及外购药发票12张、后续治疗费(需二次手术)证明一份、豫丹法医鉴定书一份、买轮椅证明一份、买助听器发票30张、购三轮车证明一份、护理人杨芳的工资证明及停工证明各一份、交通费票据43张、赔偿清单草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