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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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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诉河南省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1-06-02
标题 河南省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由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沿革 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2011年 - )
【文书字号】 (2010)周民终字第336号 【审理人员】 张群阳、张杰、张建松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 2010-06-25
【审理机构】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2000年) 【审理程序】 二审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周民终字第3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清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延淦,河南省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涛,男,1976年6月4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闫国龙,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郸城县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礼明,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立有限公司电动车车间。

负责人葛久林。

委托代理人王瑞,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国强,男,1976年7月26日生,汉族。

上诉人河南省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09)郸民初字第11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文清益及其委托代理人万延淦,被上诉人张涛的委托代理人闫国龙、王俊杰,被上诉人鼎立有限公司电动车车间的委托代理人王瑞,被上诉人孙国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9年1月16日原告张涛购买的电动三轮车上安装的四块蓄电池是在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天锡君王电机部购买的,生产商为被告河南省固始县中原蓄电池有限公司。在2009年7月15日早晨6点10分左右,原告张涛在启动不了三轮车的情况下掀开座垫检查电瓶是否通电时,其中两块电瓶突然发生爆炸,有腐蚀性的电瓶液炸伤原告的左眼。经郸城县人民医院、周口市中心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票据20张)10075.30元、交通费(20张车票)1191元、总住院18天出院后又多次复查,于2009年9月2日经周口天目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评定:伤者张涛左眼损伤属伤残7级。另查,原告夫妻于1999年10月7日生长子张彪,于2001年1月7日生次子张孟召。河南省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454元/年,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3044元/年。则原告张涛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18=540元、营养费为20元/天×18=360元、护理费为30元/天×18=540元、误工费为50元/天×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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