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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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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男女共同购房、离婚后引发的其他所有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1-06-0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贾某,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孙红,上海才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杜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所有权纠纷。

原、被告系恋爱关系,2010年3月中旬终止恋爱关系。2009年3月18日,原、被告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某号某室房屋,2009年5月5日该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原、被告。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某号某室房屋的产权及其装潢归原告贾某所有,该房屋的剩余贷款由原告贾某负责清偿,被告杨某协助原告贾某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贾某负担;

二、被告杨某于2010年8月18日之前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某号某室房屋,自行解决居住;

三、原告贾某给付被告杨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7万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原告贾某给付被告杨某人民币15万元,余款人民币2万元在被告杨某协助原告贾某办理完毕产权变更手续及被告杨某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某号某室房屋之日付清;

四、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八村某号某室房屋内的空调器、洗衣机、电冰箱、旧电视机、热水器、黑色组装电脑各一台,床一张,沙发一只和紫晶洞一个归被告杨某所有,该处的白色组装电脑一台归原告贾某所有;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计4,5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情况简介及律师感言】

原被告恋爱期间共同购买位于上南八村某号某室房屋,当时总价52万元,首付21万元,贷款31万元,原告主贷人,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后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没有结婚可能,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搜集了大量的证据,特别是原告的银行卡账户明细,仔细分析购房期间的出入帐记录,发现有一笔8万元的进账,经询问是原告母亲汇入的,还让原告的母亲在安徽老家查到了当时的汇款记录,从而充分证明该8万元系原告出资。原、被告同居期间部分财产是混同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及被告的代理律师一直要求平分该房屋的增值部分,或者要补偿其30万,否则由法院判决。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及法官的努力,最终双方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使纠纷得到了快速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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