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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佳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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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荔城 代理原告 故意伤害 轻伤 损害赔偿 胜诉
更新时间:2016-09-28

【审判法院】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描述】2015年XX时许,被告人黄X某因怀疑妻子陈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在莆田市荔城区XX镇黄某某家附近,趁黄某某回家时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对其进行殴打,造成黄某某左侧第10、11、12肋骨骨折、创伤性脾破裂、胰破裂及身体多处挫擦伤。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的损失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黄X某于2015年12月7日在莆田市荔城区XX镇XX村北莆田市公安局西天尾派出所民警抓获。

【办案过程】

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因被告人没有能力赔偿,致无法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武警8710医院CT诊断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物质损失人民币290593.93元。

【律师观点】被告人黄X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黄X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其除接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各项物质损失,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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