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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城厢 代理原告 民间借贷 借条 抵押 胜诉
更新时间:2016-09-28

【审判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被告陈某某、李某某于2007年2月6日登记结婚。2015年1月26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按月利率2.5%计息;若发生纠纷则有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原告为追索本案借款本息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同日,被告李X某、陈某某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李X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XX居委会XX号房屋为本案借款做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以及追索本息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抵押期限为自该合同签订之日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2015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李X某在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位于莆田市荔城区XX居委会XX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1月25日,原告依法取得了《房屋他项权利证》。

2015年1月29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本人确认收到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整,其中142000元系之前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已支付给陈某某,1058000元由李某某汇入陈某某银行账户。收款人:陈某某。2015年1月29日”。

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29日、1月30日、2月2日向被告银行转账人民币共计1058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并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收条、银行流水为据。

【审判结果】

被告陈某某向原告李某某借款人民币1200000元,有其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收条以及银行流水为凭,事情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某某、李X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X某以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本案借款的抵押物,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于法有据。故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该借款,将抵押房产优先执行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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