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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于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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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盗窃不负刑事责任案
更新时间:2011-05-23

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文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文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aa。因涉嫌犯盗窃罪200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县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郭XX。

辩护人魏于鸿,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c。2005年4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县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吕dd。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县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保平,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ee。2005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砚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文山县第一看守所。

文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字[200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aa、金c犯盗窃罪、被告人吕dd、赵ee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10日、3月19日、3月27日三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姜萍、罗开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aa、金c、吕dd、赵ee、辩护人魏于鸿、高保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郭aa伙同苏治僮、乙洪莘(二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小德(在逃)在文山州二中摩托车停放处,盗窃王成刚、张家锐停放的黑色上海钻豹电动车一辆,价值2226元;白色赛雅燃油助力车一辆,价值792元。事后将所盗的两辆车卖给吕dd、赵ee得币340元,赃款合用。被告人吕dd、赵ee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又将车拆了当废旧卖给他人。

2、2007年10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王忠飞(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小德等在文山县开化镇北新街二巷19号门前,盗窃江永磊停放的一辆红色达克奥斯电动车,价值1736元。事后将该车电瓶拆了卖给收废铁的人,得币120元,赃款合用。

3、2007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梅毒、小德在文山县开化镇土库房小区南二路小红帽托儿所楼脚,盗窃盛泽能停放的一辆黄色芙蓉鸟牌电动车,价值2397元。事后将该车电瓶拆了卖给收废铁的人,得币170元,赃款合用。

4、2007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钟海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王忠飞、小德、梅毒(在逃)在文山县开化镇七花南路二巷42号门前,盗窃孔凡武停放的一辆紫红色羊城阳光助力,价值2660元。事后将该车骑到平远街销赃。

5、2007年10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金c、钟海文、王忠飞、苏治僮、乙洪莘在文山县开化镇钟灵小区南路17号后门(文新农贸市场南门)处,盗窃杨继福停放的一辆白色大阳125型摩托车盗走,车牌号云h80886,价值300元。事后将该车停放在航天中学又被他人盗走。

6、2007年10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金c、钟海文、王忠飞、苏治僮、乙洪莘在文山县开化镇土库房小区余良丰家门前,盗窃余良丰停放的一辆红色雷克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云h45279,价值2240元。事后将该车骑到平远街销赃。

7、2007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苏治僮、乙洪莘在文山公安大厦背后华联超市门口(开化镇钟灵小区南路金乐游戏室门口),盗窃蒋成刚停放的一辆黑色凌鹰六代燃油助力车,价值2695元。事后将该车卖给吕dd、赵ee得币160元。被告人吕dd、赵ee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又将车拆了当废旧卖给他人。

8、2007年10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苏治僮在文山县开化镇北新街小区一巷50号门口,将郑利斌停放的一辆大阳125型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云h48049,价值1556元。事后郭aa经他人介绍以200元将车卖给一不知名的人。

9、2007年10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苏治僮在文山州二中礼堂车库门前,盗窃邓鹏停放的一辆黑色玥星牌燃油助力车,价值2271元。事后将该车卖给吕dd、赵ee得币170元。被告人吕dd、赵ee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后又将车拆了当废旧卖给他人。

10、2007年10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郭aa伙同王忠飞、钟海文等人在文山县开化镇浦江宾馆院内,将吴明庆停放的一辆价值2080元的黄色法拉蒂助力车,因该车后轮锁着盗窃未得逞。郭aa、王忠飞、钟海文等人已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郭aa的户口证明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91年9月27日,登记日期为农历,属于登记有误。经查,郭aa是农历9月28日凌晨出生,被告人郭aa的公历出生日期1991年11月4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郑利斌、王成刚等人的陈述、证人乙洪莘、王忠飞、苏治僮等人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邓国生、郭培航的陈述、儿童预防接种证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c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我过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dd、赵ee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查,被告人郭aa公安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是1991年9月27日,该日期为农历,即为农历9月28日出生。刑法规定,“周岁”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被告人郭aa的公历出生日期为1991年11月4日,户口登记有误。故被告人郭aa犯罪时未满16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郭aa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金c、赵ee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吕dd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c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出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10月23日起至2010年4月22日止)。

二、被告人赵ee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11月8日起至2009年11月7日止)。

三、被告人吕dd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7年11月8日起至2008年5月7日止)。

四、被告人郭aa不负刑事责任;

五、随案移送被告人赵ee人民币900元,转为罚金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庞呈丰

审判员

柏再贤

人民陪审员

黎世祥

二00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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