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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轧伤车主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更新时间:2016-07-12

代驾司机轧伤车主 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 刘青

基本案情:20147月,崔某酒后找代驾司机将汽车开回家,汽车进入小区驶入地下车库的过程中,因代驾司机对路况环境不熟悉,崔某即下车指挥。行车过程发生意外,代驾司机不慎将崔某左脚轧伤,致其左足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伤愈后经鉴定崔某左足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崔某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诉讼概述:因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崔某损失,崔某将代驾司机和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和代驾司机赔偿其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损失。

代驾司机认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将原告左脚轧伤的事实,但认为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系被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内予以赔偿。事故发生时,原告系被保险人及投保人,因此原告所有损失均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律师代理原告提出,代驾司机是原告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事故发生时原告在车下指挥并非车上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

审理结果:法院最终采纳原告代理律师意见,判决原告的合理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代驾司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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