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接受P委托,指派崔珍律师就O诉P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查、审理后,根据案件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P在法定赔偿金额内仅承担50%责任。
201X年X月X日X时许,P驾驶陕AXXXX车辆与O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XX大队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P提供证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中O驾驶电动车制动为机械式制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车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电制动,时速超过20KM/h,也超过国家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涉及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规定,O驾驶车辆显然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故P在法定赔偿金额内仅承担50%责任。
二、O为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户口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户口以城镇户口进行赔偿必须是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根据O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居住证明由物业、居委会开具不符合法律规定;西安市长安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备案证明没有租赁期限,没有产权证书,开具时间为X年X月X日,显然是为了诉讼所开具;O的收入证明其入职时间为X年X月X日,自有收入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日不足一年)。故应当根据其户口,即农村户口进行赔偿。
三、O诉讼请求的意见。
1、误工费要求无依据。根据O提供的证据显示,其在事故发生后工资并无停发,因其之前的收入不稳定,数额差异仅为工资正常波动,发放性质仍为工资,根据《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情况单位不能仅发放补助,因此误工费请求无依据;
2、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无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O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规避农村户口事实,连户口本都没有提供,更没有提供其他能证明由被扶养人的证据,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无依据;
3、交通费用应当按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有票据的赔偿,但O在诉讼中不能提供相关票据,故应当不予支持;
4、O请求精神损失费应当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精神损害
抚慰金包括以下几种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补偿金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O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即有过错,残疾赔偿金有精神抚慰性质,且事故发生后,P第一时间将O送至医院,积极处理并向O提供医疗费、伤残鉴定费、电动车修车费等共计XXXXX元,并无拖欠医疗凤费用情况,O未于P协商赔偿便将P诉至法院,故P不应承担精神抚慰金。
5、财产损失不予承担。O在诉讼中为规避驾驶车辆为机动车事实,不提供车辆发票,不提供车辆型号,不提供车辆在事故后的情况,已经且P已经支付相应修理费用,故P不承担财产损失。
四、 O应当承担P的财产损失维修车辆费用及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
事故发生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P车辆损坏的维修共花费XXXXX元,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XXXXX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P已经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维修车辆及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在庭审中也证实并无过度维修情况,故应当得到支持。
代理人:崔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