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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崔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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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主办律师
从业10年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珍接受朱XX委托就张XX诉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朱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根据庭审笔录、案件判决发表如下办案心得:



一、张XX诉讼请求中请求赔偿总额计算不明确。



XX在诉讼请求中列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合计360000元人民币应当有相应的伤残鉴定证明、收入证明等,但证据中并没有相应证明。





二、
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虽未直接雇佣张XX,但是其委托朱XX组织施工,朱XX在组织施工中雇佣张XX等同于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雇佣张XX。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明知朱XX没有相应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张XX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XX在起诉状中明确说明:原告在工作时,不慎将左前臂卷进电锯的机器内。如果当时张XX在工作时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程序操作,也不会造成如此惨剧,因此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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