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是一个刚步入社会的农村汉子,随着进城务工的潮流,他安顿好家人,于2003年来到昆明市开始了自由职业者的生涯,转眼五年过去。
2009年7月20日周某承包了昆明市西山区某村委会的一个沙场,承包期二年,每年承包费40万。采矿许可证记载开采矿种天然石英砂,开采方式露天开采。周某让朋友金某负责卖沙的日常管理,开始了开采和销售砂料的工作。
在开采石英砂初期,工人就挖出过铁矿石,但周某不懂是什么东西,将铁矿石和盖土一起用车拉出去倒了,后来有人来收购铁矿石,告诉周某挖出来的是铁矿石。周某想自己为了承包砂场投入了很多资金,将铁矿石和土一起倒了十分可惜,又看到有些村民私挖铁矿石赚了钱,便决定挖点铁矿石来弥补经济开支。2010年3月开始开采铁矿。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承包沙场,组织矿工对矿区内铁矿石进行非法开采,其间,被告人金某负责出售矿石开单,矿工日常管理等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担任金某的辩护人,通过把握案件事实和分析法律,为金某提出了辩护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法判决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依法判决金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表示服判。
人的一生能够从事某一方面的经营活动不容易,在遇到经营项目和利益冲突时不能只凭自己的主观想象办事,否则是要出问题的,此案就是最好的证明。周某开采石英砂的行为是合法的,甚至将铁矿石和盖土一起用车拉出去倒了也不违法。周某认为将铁矿石和土一起倒了十分可惜,决定挖点铁矿石来弥补开支,并开始开采铁矿。这时他就从合法向犯罪迈出了一步,俗话说:“差之毫厘,谬以千里”。造成这种结局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明示作用。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它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