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35岁,家在云南昭通市农村。与妻子离婚后,带着一个儿子生活。李某靠种庄稼和做临工挣钱度日,儿子有10多岁,李某认为在家十再是太难苦钱,难以养家糊口,经与亲戚商量好,决定外出打工。于是李某从从昭通市到勐海县茶厂打工。每月都为儿子寄去生活费,就这样正常、顺利的生活着。一天,李某到边境小镇玩,认识了一人,受不住金钱诱惑,走上了贩卖毒品之路。
被指控购买毒品后进行贩卖,在景洪市接取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净重698克、甲基笨丙胺92.3克。
我所律师张振宇和我为其辩护,李某被判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