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8月张某借用江某的身份证注册开了一家淘宝店。注册成功后,店子的总共投资10万元,全部由张某出资,而且经营也是由张某负责。该淘宝店江某没有投资一分钱,也没有参与店子的经营管理。 2016年1月江某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擅自转走了淘宝店的资金共计2.6元占为己有。张某就这笔钱多次向江某讨要,江某也曾答应归还,可最终却一直未归还。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归还。
案件分析 :本案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淘宝店是以江某的名义开的,江某有权支配该店内的资金,包括不需张某同意也可转走该店内的资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淘宝店虽然是以江某的名字开的,但实际投资人和经营者是张某(从张某向法庭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因此江某这种擅自转走资金的行为应为不当得利。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分析案情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裁量标准。最终本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江某返还张某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