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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湘潭的王某(女)二十年前嫁给了广东中山人潘某,嫁过去之后,王某的户籍就改到了广东中山。
婚后两人的感情生活还可以,生育了一对儿女。后面,潘某染上了毒瘾,王某对其劝导,却始终未改,最终因贩毒被法院二次判刑,二次入狱。
在潘某第二次入狱后,王某就回了湖南娘家居住,她通过娘家的亲戚找到我,要与潘某离婚。
这个离婚诉讼,到哪家法院去起诉呢?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原则是要到被告潘某住所地法院起诉,即广东中山法院起诉。
具体到这个案件中,被告潘某关押在监狱,这种情况下,法律有规定,被告被监禁的,可由原告住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可原告王某住所地依然是广东中山啊!
这时,罗霄山律师想到了法律另外一个规定,即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于是罗律师要王某到她娘家村上的村委会打个居住证明,证明她现已在湖南湘潭XX村居住了一年以上。 有个这个经常居住地证明,王某顺利地在娘家所在地湖南湘潭的法院立案了。
这样就帮她节省了一大笔去广东中山法院立案、开庭的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顺利立案后,法院的法官开车带着代理律师和原告到中山的监狱会见了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很快就签署了离婚调解协议,第二天就回了湖南。整个过程可以说相当顺利。
事后,原告王某拿了一个红包硬要感谢罗律师,罗律师考虑到王某经济并不是太宽裕,今后还要组建家庭需要费用,就委婉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