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某1989年进入威海某建设集团公司工作,后于1997年调入集团下属某劳务公司工作。2008年,在王某担任公司项目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承包的一些项目。公司为了防止项目经理在职期间不作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出台风险保证金制度,项目盈利给予奖励,项目亏损给予考核(罚款),故向王某收取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50000元。王某于2011年离职,后多次要求公司返还上述风险抵押金及利息,但公司以王某所负责的项目亏损150000已经罚没且还拖欠公司罚款为由,拒绝返还。王某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后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律师观点: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因此,公司收取王某150000元风险金的行为违法,应该返还;第二,关于公司主张因王某担任项目经理期间亏损及罚没风险金一事,首先,公司关于亏损扣风险金的规定,属于规章制度,其制定程序及发布应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而公司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其次,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某所负责的项目亏损了;最后,即使王某负责的项目亏损了,但也没有证据证实系因王某的不负责而导致的。所以,公司以王某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致公司亏损而罚没风险抵押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结果:判决威海某建设集团下属劳务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风险抵押金150000元。
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