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宝马车主和路人口角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
王明星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3234人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从业14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苏0591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一,男,1989年出生湖北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周二,男,1986年出生于湖北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9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华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明星,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一、周二、华某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决定中止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一、被告人周二、被告人华某及其辩护人王明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0日晚,被告人周一纠集被告人周二、华某在苏州工业园区药店门口采用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被害人文某,致其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被告人周一、周二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一、周二、华某目无法制,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一、周二、华某均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本院量刑时将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地位。、、、、、、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被告人周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

三、被告人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童某

人民陪审员:宋某

人民陪审员:苏某

二零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苏州某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刘某与凌某、张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张某、姚某某、张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0人浏览
以开设公司为名向朋友借款10万元,借款到期后,债务人失联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