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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碧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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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及时办理退工手续
更新时间:2011-03-11

案情简介:

200761日,孙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任某公司广场管理处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0811日-20101231日止,约定月薪4,008元(税前)

2010年531,孙某因个人原因,以书面形式向某公司提出辞职,并于同日递交辞职报告,确定2010年71日正式离职。离职后,某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退工手续,返还劳动手册及退工单。20108月,孙某向上海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承担延迟退工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并不复杂,主要是关于延迟退工的争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但有两个问题有必要搞清楚:(1)用人单位的退工义务包括哪些?(3)若用人单位违反退工义务,应当怎样承担责任?

一、退工的定义是什么?

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结束,但是原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有关法定义务,也就是所谓的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与先合同义务一般都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保证合同的双方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后不会因为合同履行的事项产生不利后果。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为了留住人刁难劳动者。比如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词等。这些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劳动者再就业的障碍及间接的经济损失。

二、用人单位的退工手续都包括哪些?

为了尽量保护劳动者权益,减少劳动者的就业障碍及损失,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退工义务,主要包括:(1)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2)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3)办理网上招退工手续;(4)返还劳动手册,交劳动者退工单。另外,劳动者在职期间,有些用人单位扣押了劳动者的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的,也应当在结束劳动关系时相应返还。

三、用人单位违反退工义务,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违反了退工义务承担责任的大小,应当根据对劳动者权利的损害程度确定。劳动者的损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劳动者可凭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等退工手续,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以,用人单位违反退工义务,首先会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新工作机会的损失。一些企业招用劳动者,为避免双重劳动关系,在入职时要求劳动者提供上家单位的结束劳动关系的相应证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会导致不被录用的风险,这种结果也是因为上家单位违反退工义务而造成的。

所以,用人单位除要依法办妥退工手续外,还要承担上述两种责任,对劳动者进行相应赔偿。

处理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审理,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并按照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延迟退工损失。

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结束劳动关系后办理相应的退工手续,承担后合同义务,以避免侵害劳动者权益,也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一)填写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

(二)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

(三)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

(四)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人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退工,其档案管理与转递按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招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还应负责赔偿。

本案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专业律师 崔碧律师 撰写,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崔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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