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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碧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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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任何争议条款”威力大,离职签字须谨慎
更新时间:2011-03-11

案情简介:

许某于20079月进入某输配电公司(下称“输配电公司”)技术部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2,500元(税前),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1111日,输配电公司出具并送达给许某通知,该通知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081112日起,不再聘用你为本公司技术部的技术员。某工作至20081112日。同年1115日,许某办理离职手续。20081128日,许某在员工离职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该移交清单上载明,本人081128日止办理移交,并确认所有所欠公司之款项及物品均已报交公司。本人承诺……。至此我与公司之间的所有问题均已解决,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员工离职移交清单上移交结算明细栏中载明:应付200810月份工资784元、11月份工资294元、补偿25,000元,应扣10月、11月水电费77元,实际支付26,001元。输配电公司已经支付上述款项。20081217日,许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输配电公司:支付20081月至2008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55,000

处理结果:

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审理,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许某双倍工资。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1)由用人单位提供的离职交接清单,劳动者签字确认具有什么法律效力?(2)“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的说法是否能包含劳资双方所有法律关系?

一、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为避免劳动者在离职后寻找其他理由或借口纠缠不清,大多数会要求劳动者在离职时签署离职交接单,将劳动者在职期间所涉事项列明,并由双方确认。虽然由用人单位提供并设计离职交接清单条款、所记明的事项,但仍属于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内容,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是双方对离职事项的协议。本案中,劳动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其签字的行为表示其对离职交接清单条款的认可,双方对离职的事项达成一致。离职交接单上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应当切实履行并严格遵守。

二、“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条款在离职交接单上的出镜率非常之高,对于这样的条款,是否能包含劳资双方所有的法律关系呢?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过程中,涉及的权利义务非常繁多且复杂。劳动关系涉及的事项包含工资、奖金、加班、休假、社会保险等诸多方面,如未对政策及法律规定进行系统透澈的研究,很难确定“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可以说,劳动者在离职交接单上签字的时候,往往并未认清自己拥有的所有权利义务是否都已经得到公平合法的处理。但若劳动者未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之前,一旦签订了诸如“双方无其他任何争议”、“放弃一切追究用人单位责任的权利”等条款,仍合法有效且具约束力。本案中,虽然劳动者在签署离职交接单时并未将双倍工资的事项确定其中,但因其对于“无其他争议”条款的确认,导致无法再向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风险提示:

离职交接单、解除终止协议属于劳动者在离职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如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无任何争议”的条款合法有效,一旦被确认,劳动者将无法对向用人单位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权利。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专业律师 崔碧律师 原创 撰写,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崔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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