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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顺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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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
更新时间:2016-01-04

邹某伟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

案情简介

201451413时许,魏某忠到深圳市南山区光前村龚某云经营的餐厅吃饭时,因停车问题与保安员高某发生了冲突,并踢踹了高某。高某便将此事通知了刘某奕、邹某栋等人。邹某栋到现场后与龚某云、龚某刚发生了争执,邹某栋便提议到光前村治安办公室协商解决。于是,龚某云就单独和邹某栋、刘某奕到了光前村治安办公室,邹某伟、蒋某存也相继来到上述治安办公室。协商过程中,双方对骂起来,邹某栋、邹某伟、蒋某存便殴打了龚某云。其后,龚某云被人拉出治安办公室门外时,邹某伟又打了龚某云,龚某云则继续在治安办公室门口争吵。此时,黄某已经到了上述治安办公室,龚某刚也随后到了该治安办公室。其后,龚某云和邹某栋再次发生冲突,邹某栋、蒋某存、黄某便殴打了龚某云和龚某刚,最后被人分开。经鉴定,龚某云伤情等级为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

邹某伟故意伤害案,邹某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按刑法规定的量刑标准为310年,最终邹某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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