钮某受张某指使,用张某提供的他人的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开好卡后将卡交给张某,张某给予钮某每张卡50至100元钱。后钮某、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查明钮某办卡九张,一审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钮某觉得刑罚过重,其家人找到广元同方正律师事务所王卫律师,咨询是否还能减轻。王律师听了案件情况后,对案件进行了分析,对钮某的家人说,按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超过10张就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一审法院在认定钮某办卡九张的基础上判处钮某二年六个月不算过重,但一审法院没依法认定钮某等人的坦白情节,违反法律规定,上诉应该会改判。后钮某的家人委托王律师为钮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认定了钮某的坦白情节,对钮某的刑罚予以了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规定(坦白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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