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底,何某在某林木种植公司承包了道路绿化工程,后何某叫了高某等人来从事栽树等工作。2016年10月2日,高某给工地的水车装水时受伤。何某支付了高某的部分医疗费后,拒绝支付赔偿费用。高某后求助律师,律师问询情况后,认为高某的伤应属于工伤,林木公司应承担用工责任。后高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过程中林木公司认为高某系何某雇佣,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王律师认为,林木公司将工程非法转包给不举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何某,林木公司应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避免用人单位以个人承包的方式逃避责任。后仲裁委员会依据查明的事实,裁决高某与林木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
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