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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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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5-12-29

审判员: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广元分所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我出庭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本案中,**县人民医院、**中心医院的病历资料;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医学论述;**县公安局**派出所的受理报警登记表等证据证明尚某、昝某二人是在被告提供的客房内洗澡后昏迷,医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从医院的病历记载上来看,二人并无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其它疾患。而从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医学论述来看,缺血缺氧性脑病一般多见于新生儿,成人如自身无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疾病,那二人同时在一个房间内得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原因就是一氧化碳中毒。从事故发生时**宾馆内部的实物照片来看,事发时被告**宾馆所使用的热水设备为燃气热水器,安装在空气不太流通的宾馆内走廊内,众所周知燃气热水器燃烧会消耗氧气,排放一氧化碳。现有证据能证明尚某、昝某二人无引发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其它疾患,201556日晚住在**县**宾馆,但洗澡后同时昏迷在房间,诊断结论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根据以上证据查明的已知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及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医学知识,可以推定出原因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二人的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因宾馆热水器安装位置不当,宾馆内空气又不太流通,使用热水器后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即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能肯定推定出尚某、昝某的伤害是一氧化碳中毒引发的,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也足以使人民法院确信‘二人所受伤害是**宾馆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造成的’这一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还有一点请人民法院注意,如不是一氧化碳中毒,二人会同时得这平时成年人很难得的疾病吗?综上,被告作为宾馆经营者,对客人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未尽到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尚某、昝某二人昏迷,脑部受到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对尚某、昝某二人所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201557日上午,尚某、昝某二人被人发现昏迷在所住的宾馆房间内,后被送至**县人民医院救治,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不到一天,57日当天又转到**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直至522日二人才出院。尚某、昝某二人是原告雇佣的雇员,原告临时安排二人去**店帮忙、学习几天,在宾馆住宿出事后,因被告不管不问,原告作为派二人到**去的雇主,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二人享有叫作为雇主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为此,原告为二人支付了医疗费、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工资(5月的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42005.15元,这费用有尚某、昝某二人签字确认的费用支出明细、借支单以及相应的票据予以证实,人民法院应予以确认。被告在开庭时认为尚某、昝某二人是晚上在宾馆休息出的事,不属于上班期间,原告不具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享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尚某、昝某二人本是**县人,系原告指派到**县去从事劳务,在此期间必然要产生住宿,这属于劳务活动的一种延续,与原告指派他到**县从事劳务存在内在联系。

三、本案中尚某、昝某二人受到的伤害是因被告**县**宾馆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未对客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被告才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责任人,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作为最终责任人的被告追偿。原告为尚某、昝某二人的治疗支出42005.1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33815.35元,伙食补助4100元,误工3000元,病员父母吃饭、住宿、给病员买住院用品等支出1089.8元。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剩下的32005.15元,被告也应当支付。被告庭审中认为原告只提供了尚某、昝某签字的费用支出明细和借支单,无最终赔偿协议,此次事故未了结,据此认为不能证明原告方已赔偿,原告还不能享有追偿权。代理人认为,尚某、昝某二人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都由原告在支出,尚某、昝某予以签字确认,这些行为已经证明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无任何法律规定要人民法院判决后履行才叫承担了赔偿责任,也无任何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签订赔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已经是明确规定,只要承担了赔偿责任,就有权利追偿,既然原告举证证明现已对尚某、昝某二人承担了42005.15元赔偿责任,那当然可以在这范围内向被告追偿。至于有哪些款项不符合法律规定,42005.15元是否能得到全部支持,那也是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判决。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不叫承担赔偿责任,那请人民法院把原告的行为予以一个定性。

四、被告方在开庭时说宾馆的热气燃水器是天然气公司安装的,是安全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在开庭时还说尚某、昝某二人得缺血缺痒性脑病的原因还有其它可能性,但其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二人同时得这种疾病的其它可能性原因。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代理人: 四川同方正律师事务所

广元分所律师 王卫

20159

后记:本案办理过程很曲折,先是法院不予立案,后是开庭审理结束后,法官在对方当事人还在场的情况下,直接说会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法官又几次说本案如调解不成,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让代理人倍感压力。经多次交换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代理人的观点,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法院予以了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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